浙江省文物博物中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
第十三条学术、专业成果要求
(一)馆员
申报馆员资格,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:
1.独立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(课题)1项,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县级以上科研项目(课题);或参与完成市(厅)级以上科研项目(课题)。
2.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在市(厅)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(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)本专业论文1篇。
3.参与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著作、译著;或作为主要成员,编译、汇编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书籍。
(二)副研究馆员
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,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:
1.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(厅)级以上科研、业务项目奖项。
2.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市(厅)级以上科研项目(课题);或参与完成省(部)级以上科研项目(课题)。
3.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。
4.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;或独立编译、汇编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书籍1部。
(三)研究馆员
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:
1.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(部)级以上科研、业务项目奖项。
2.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省(部)级以上科研项目(课题);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(课题)。
3.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,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。
4.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;或独立编译、汇编并正式出版专业书籍2部。
备注:
(三)评价条件中的主要成员、主要完成人、主要贡献者:指个人排名前3位的成员。
(四)公开发表、出版:指论文、著作在有“CN”刊号“ISSN”或“ISBN”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。
(五)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术成果和业务工作,如果没有特别指出,均指独著、第一作者和第一完成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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